保險不全賠: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加入好友
加入社群
保險不全賠: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 儲蓄保險王

保險不全賠: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144點閱

由於處理國華人壽時,保險安定基金給接手的全球人壽賠付金額高達883.68億元,引起各界譁然,立法院甚至通過提案,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檢討接管問題保險公司時,保單是否全賠的問題。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表示,國華人壽案後,金管會已經針對未來安定基金接管問題保險公司時,是否不再全賠,進行檢討與評估;她說,因為銀行的存款保障也沒有全賠,希望民眾「買保單時審慎評估」。

事實上,根據保險法第149-2條第七項規定,當問題保險公司找不到接手機構,主管機關可在必要時提高問題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藉以減少利差損缺口,提高接手者意願,也可減少保險安定基金的負擔。因此,本案其實已有現成的法律根據,在執行上根本沒有適法性的問題。關鍵在於調整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是否合情合理?

 

人壽保險與存款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是保險公司未來不定期的長期負債,而銀行存款對銀行而言,則是期限明確(目前最長是三年期)的短、中期負債。保險的理賠不確定在未來何時發生,而銀行定期存款到期日十分明確。因此在金融監理上,對保險業要注意其長期支付能力,對銀行業要注意其短期流動性的充裕。拿存保非全賠作為壽險也不全賠的理由,從業別本質差異及監理重點差異觀之,顯然並不恰當。

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舉例來說:即使某要保人仔細研究某保險公司,確認其財務健全、業務良好、經營團隊正派、保單設計符合法令規定與市場現況,然後安心地買一張繳費20年保障終生的壽險保單。同時假設該要保人購買保單後,會持續注意公司經營狀況,堪稱模範保戶。再進一步假設其繳費10年後,發現該公司經營團隊更迭,財務、業務狀況惡化,該要保人隨即解約。

與存款不同的是,存款若在到期前解約,只是損失部分利息,不傷及本金。但保險主動解約,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給付要保人的金額,可以扣除解約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四分之一)及其他必要費用。有些保險公司前述兩項費用合計高達保單價值準備金的40%,形同存款本金少了四成。

若該要保人解約後轉換保險公司,重新投保,第一年的保費幾乎全是公司的行政費用及業務員佣金,毫無保單價值;更慘的是,經過十年時間,其保險費率必然較十年前投保時更高。前述例子是所謂「買保單時審慎評估」,甚至買保單後持續注意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模範保戶,極可能遇到的情況。

換個角度看,若該要保人投保後對保險公司狀況不聞不問,其最差的情況是政府依照第149-2條規定,提高問題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與他投保前審慎選擇、投保後持續注意且即時應變的下場相近。因此,若保單不全賠,當模範保戶只是白努力而已。人壽保險的未來理賠時點,與投保的時點相差數十年,政府都沒有能力作如此長期的預測,卻把「審慎評估」的長期未卜先知負擔,加諸於保戶。平時不好好監理保險公司,到時才依照保險法第149-2條不全賠,真的是「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此外,拿存保不全賠,作為保險不全賠的理由,又是「誤把馮京當馬涼」。存款與保險本質差異甚大,不宜類比:存款人最多只需判斷銀行未來三年的經營狀況,而保戶卻需預測保險公司未來數十年經營之良窳,差異明顯,此其一也。存款解約只傷利息、不傷本金;保險解約的保單價值(相近於存款之本金)損失至少25%,多則不只40%,差異懸殊,此其二也。

更進一步言之,存款保險雖然只對每一存款人在國內同一家要保機構之存款本金及利息合計,最高保障新台幣300萬元;但國內參加存保之要保機構,因為含多家農漁會信用部,因此截至今年4月底止,參加存保之機構總數高達393家,以每家300萬元計,每一存款人可獲得保障總額最高達新台幣11.79億元。任何存款人有11.79億元的受保障額度,可以在不同機構間調度,實質上是得到全額保障。但壽險公司之保戶,一旦更換投保公司,動輒損失幾成的保單價值,因此大多「從一而終」,若「遇人不淑」卻不能全額理賠,明顯極為不公。

綜言之,壽險公司既得向不特定對象邀保,且得以被保險人健康情況拒保,理當受最嚴格之監理。但目前多數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本質上是經營團隊的的問題,而現有的保險監理法規,動輒對公司(即全體股東及保戶)處以裁罰,對個人卻缺少嚴格處分,也缺少對公司資本、財務、業務惡化時的即時糾正法令。等到事態嚴重,通常都已藥石罔效,只好以高額賠付找買主,而由全民買單。歸根結底,若要減少賠付金額,就應加強即時監理,而不應拿無辜保戶墊背。



加入好友
加入社群
保險不全賠:於法有據、於理有虧、於情有愧 - 儲蓄保險王

儲蓄保險王

儲蓄險是板主最喜愛的儲蓄工具,最喜愛的投資理財工具則是ETF,最喜愛的省錢工具則是信用卡

You may also like...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