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經營人與協助洗錢人頭戶
所有財產(連自己的資產也要賠出來)
趁還有價值時
沒收大股東所有股票
甚至掏空的主謀死刑槍斃
一、由保險安定基金負責接管,若金額不足,應由基金名義舉債因應,責成保險業共同負起責任,不應全民買單,或由其他國庫經費支應。保險業依各保險公司經營績效與風險,共同議定需提交給安定基金的費率,績優者可減少其負擔。有這樣共同的承擔義務,同業公會才有可能產生自律規範,例如:同業評鑑、關係人交易管理制度的建制與輔導、專業經理任用遵法的保障制度等。
二、主管機關對保險公司總經理資格,設有明確條件,縱使達到標準,仍需接受面評,過程嚴謹。但經營過程中,總經理卻受制於董事會或具實質控制力的影子董事,尤其在授信與不動產交易上,如無法配合行事,可能職位不保。因此建議,主管機關面評時,為確保其對遵法及受託義務的達成,應檢視該公司所提供經理人一份就任保障。若在專業行使職權的狀況下而被迫辭任時,公司應提供相當於黃金降落傘的保障支付。
三、主管機關設置吹哨人機制,遴選經防密、保密受訓的人員,受理吹哨舉發。由於不法舉發多由內部人才可能掌握具體事據,此機制可鼓勵各利害關係人在可確保獲致人身安全及保障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將各種已預見的違法亂紀情事,讓主管機關在第一時間可以防堵,達事半功倍之效。
四、關係人交易是保險業監理的重要項目,符合常規的關係人交易常常可以發揮綜效,增加經濟活動效益。因此不建議對保險業採因噎廢食的全面禁令,而是責其強化關係人交易相關的內部控制:落實關係人檔案資料的更新與建立、董事會議事單位需縝密地提醒各關係人利益迴避,以及交易內容的即時報告與揭露。
五、2008年的金融風暴讓人震撼的是,投資銀行的董事們,居然不懂公司所銷售的次級房貸商品,讓經理部門有機可趁,為求近利而讓公司承受極大風險。美國特別立法(筆者按:Dodd-Frank Act)要求金融產業的董事須具備專業能力,以監督經理部門。同樣,筆者建議針對保險業的董事會進行評估,舉凡董事會組成是否專業且多元?董事們是否充分理解其職責?議事文化與執行是否健全?是否投入足夠的時間在重要的議題上?在公司內部,每年進行董事會整體及個別董事效能的自我評估,並每三年可以由外部專業機構進行他評,以協助董事會係維持在一個高效運作的狀態。
金管會檢查局對保險公司實施一般業務檢查時,除了業務遵法檢查,對風險控管建制與內部稽核運作同等重要。(作者是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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