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普通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為詐術,亦即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因此,詐欺罪的成立,就其犯罪動態流程而論,須
a 行使詐術
所謂詐術,乃指一切足使人限於錯誤之行為。
b 陷於錯誤
c 一方為財產上處分
d 致生財產上損害
e 他方得財產上利益
a. b.
誤導文有如詐術一般,陷人於錯誤
c. 投資人處分自己的定存購買投資型保單
d. 投資人大幅虧損150%
e. 使業務員或保險公司得利益
其他詐術級的誤導文,
則讓投資人損失了不少潛在獲利
若有投資人看了”偽”專家的誤導文,
因而購買投資型保單,
並且有爭議向業務員提告,
“偽”專家恐怕是詐欺罪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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